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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風險教育:什么是全權委托(綜合)

來源:767股票知識網 時間:2019-05-17 10:54:04 責編:767股票 人氣:
什么是全權委托?

全權委托,是指委托人或者客戶將買賣證券的決定權交給證券公司或證券經紀人,由證券公司或證券經紀人決定買賣證券的品種、數量以及價格。 

我國證券法規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時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進行證券的買賣,投資者必須對自己買賣的證券及其數量、價格等作出具體的委托,否則,其委托無效。

“理財工作室”能否代客買賣股票?

時下一些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在證券公司設立了各種名目的“理財工作室”,不僅向客戶提供咨詢服務,而且受理投資者全權委托代其買賣股票。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業務,只能是向公眾提供有關證券投資方面的分析、預測或建議,而全權代理投資者買賣股票或承諾投資回報等行為為法律所制止。因此,咨詢機構不得全權代客買賣股票,其中雙方所約定的保底投資收益或分擔投資損失不受法律保護。

什么是“風險承諾”?

券商之間、各營業部之間或者投資者咨詢機構為招攬客戶,對客戶作出保證證券買賣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損失的承諾,此為風險承諾。

《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因此風險承諾沒有法律根據,客戶的投資風險并不因證券公司的風險承諾而降低。

投資顧問/經紀人的“風險承諾”可信嗎?

一些投資咨詢公司,或者券商之間、各個營業部之間為招攬客戶,對客戶作出保證證券買賣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損失的承諾,即“風險承諾”。

證券投資理論分析認為,風險承諾實際上是難以實現的。因為證券投資是一種風險投資,其風險是指證券預期收益變動的可能性及變動幅度。在持有證券這段時間內,很多因素可能使預期收益減少,甚至使本金遭受損失,證券投資的風險是普遍存在的。

與證券投資相關的所有風險稱為總風險,分為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兩大類。系統風險是指由于某種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資收益的可能變動,這種風險以同樣的方式對所有證券的收益產生影響,在現實社會中,所有企業都受到全局性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包括社會、政治、經濟等各個方面,由于這些因素來自企業外部,是單一證券無法抗拒的和回避的,因此又叫不可回避的風險,這些共同的因素會對所有企業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不能通過多元化投資來分散,系統風險包括政策風險、經濟周期波動風險、利率風險和購買力風險等。

非系統風險是指只對某個行業或個別公司的證券產生影響的風險。它通常是由某一個特殊的因素引起,與整個證券市場的價格不存在系統、全面的聯系,而只對個別或少數證券的收益產生影響。非系統風險可以抵消或回避,因此又稱為可分散風險,或可回避風險。非系統風險包括信用風險、經營風險、財務風險。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一些投資顧問或經紀人對投資者的風險承諾理論上難以兌現,尤其難以抵御系統性風險,從我國證券市場十年發展可以知道,每逢遇到大盤大幅度調整,證券市場泥沙俱下,券商或機構難以獨善其身,經營管理也遇到困難,在財務收支情況惡化的情況下,也得不到法律保護,當然也就無力兌現其風險承諾。

風險承諾沒有法律根據,由于風險承諾不能得到法律保護,因此客戶的投資風險不因證券公司的風險承諾而降低。我國《證券法》對“風險承諾”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證券投資既有其高收益的一面,也有其高風險的一面。投資者絕對不能把希望寄托在投資顧問或經紀人簽定的風險承諾上來獲得無風險收益。“收益自得、風險自擔”,是每個投資者入市前應有的清醒認識。

有“保底收益”條款的“委托理財”協議有效嗎?

就經紀類證券公司開展委托理財業務而言,該條款因違反《證券法》有關不得受理全權委托和禁止券商對證券投資收益作出承諾的規定而無效,但合同條款的部分無效并不當然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因此不能因“保底收益”條款的無效來否認委托理財協議的效力;

有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綜合類證券公司,其與上市公司或其他委托人就委托理財則形成信托關系,隨著《信托法》的實施,凡符合《信托法》要求的委托理財協議不能否認它的效力。

出現“不可抗力”,證券商是否一概免責?

目前證券市場電子化程度甚高,不可測風險多多,鑒于此,在券商與客戶訂立的《委托買賣協議》中,普遍將如因地震、火災、水災、戰爭等自然災害導致的交易系統故障癱瘓,以及營業部無法控制和不可預測的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電力故障、通訊故障等事由引起的客戶委托不能執行或部分不能執行情況,擬定為券商免責條款。這是合法的。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履行不能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券商有能力采取而沒有采取補救措施的,仍不能免責;

2、提供良好的交易設施并盡維修、保養義務,是券商職責所在,反之因提供不良設施,或維修、保養不善或不及時造成履行不能,不能免責;

3、一時的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券商能夠履行義務的,不得以同一理由拒絕履行,除非客戶明確表示不需要履行;

4、如果履行不能只是一部分,就不能以不可抗力免除能夠履行部分;

5、出現不可抗力后,券商應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以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否則客戶仍能就損失擴大部分主張權利;

此外,券商對不可抗力的事實對客戶負及時告知和舉證義務。

證券商可以擅自為我辦理指定交易嗎?

不可以。在上證所全面推行指定交易制度后,一些券商為爭奪客戶,擅自指定交易的事件時有發生。依上證所有關規定,股民須與指定券商訂立指定交易協議,既然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結果,股民未向券商發出訂立指定交易協議的要約,與該券商不產生指定交易的合同關系。因此,證券商擅自對股民指定交易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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